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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杀人罪专题抑郁症对量刑有何影响杨恩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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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,很多人都患有抑郁症,轻微的可能会影响情绪、生活,严重的可能会自杀又或者伤害他人。一些案件中,被告人会认为自己犯罪是受到抑郁症的影响,希望能因此而得到轻判,本文分析一下,抑郁症对量刑是否有影响。

精神病对案件的影响

刑法第18条规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在司法实践中,检察官、法官都没有办法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病,因此,都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,认定被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。

笔者认为,在鉴定报告存在一些问题,鉴定报告直接认定被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。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由司法人员判断,鉴定机构只需要认定被告是否存在精神病即可。

一些案件里面,被告虽然患有某种精神病,例如抑郁症,但是如果该精神病对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的,被告就应属于完全责任能力的人。

杀害婆婆,因患抑郁症被判6年

案号()鲁刑初号,被告邱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是婆媳关系,刘某十年前双目失明,由两个儿媳轮流照顾。在年一天,刘某在家中床上不停吆喝,被告心生烦躁,随后用一根布条将刘某勒死。

案发后被告自己报案,案件处理过程中,被告被诊断为复发性抑郁症,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,综合其自首、取得谅解等情节,最终判决被告有期徒刑6年。

可以看到,如果被认定在作案时有抑郁症,则很有可能获得轻判,杀了人只被判了6年有期徒刑。

抑郁症缓解期杀人,被判死缓

案号()川刑核号,被告许某某向被害人汪某提出恢复恋爱关系被拒绝,故意持刀切割汪某的颈部致其死亡,一审法院判处被告死缓,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,检察院没有抗诉。

案件在复核的时候,辩护人认为许某某处于重度抑郁症患病期间,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影响,请求法院对其轻判。被告曾经做过司法鉴定,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认为,被告患有抑郁症,案发时处于缓解期,被告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

抑郁症发作期杀人,被判8年

案号()鲁13刑终号,被告赵某患有宫颈癌,因为疾病导致压力过大,医院诊治,并且服用一定的治疗药物。

在年4月,被告赵某抑郁症发作,感觉自己和母亲是家人的累赘,用低头将母亲砸死。后经鉴定,被告是抑郁症发作期,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,可减轻处罚。结合被告认罪认罚、取得谅解等情节,最终被告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。

写在最后

根据前面的案例可知,患有抑郁症是可以影响案件的判决,但是,关键还是取决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。对于一些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案件,笔者建议可以申请做司法鉴定,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,对于不懂医学的检察官、法官来说,鉴定报告基本上就是他们裁判的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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